据调查,我们国家对墓地司法权保护的意识不强烈,根据立法规范往往与司法保障同步相趋,因此,无立法规制的司法保护缺乏执行力,无司法救济的立法规制亦是为法律“万能论”摇旗呐喊。美国的司法判例对我国来说,仅能起到理论来源研究依据的作用,这与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关,我国的现实国情决定了司法判例在法治社会中主要具有指导性功用。有鉴于此,美国的司法保护为我国墓地使用权立法规制中司法救济提供了一定意义的启示。
首先,保障墓地权利人方面。美国的司法救济基本上属于刚性救济,当权利人墓地役权受到非法侵犯之后,权利人通常都是诉至法院,寻求司法救济。其次,高额的罚金制度。在美国出现墓地役权侵权行为之后,侵权人除了须赔偿被侵权人损失之外,还要承担等级不同的罚金,以提高法律警示作用。最后,司法监禁。根据不同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侵权人可能被执行国家强制监禁。相对而言,德国的司法保护较为符合我国墓地使用权立法规制的现实需要,值得我国立法借鉴。
在德国,针对墓地侵权行为,主要以民事救济为主,相伴有行政与刑事救济;其中尤以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较为严格,例如侵权人必须严格遵循《墓地法》的行政处罚程序交纳罚金等。由于台湾地区与大陆互为一体,除了土地制度有所不同之外,其他方面都极为类似;因此,对台湾地区的先进司法救济渠道,大陆完全可以直接吸收借鉴。
英国地区最具特色的是《刑法》对墓地使用权的保护,其《刑法》第250条明确规定了侵害墓地使用权的侵权行为直接按照侵犯尸体坟墓罪定罪处罚,并在原有处罚基础之上,刑罚须加重原有处罚的二分之一。与此同时,该《刑法》第312条规定,侵权人犯侮辱诽谤死者罪的,被侵权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由此可见,英国地区司法处罚之严格,为台湾居民提供了强有力的墓地使用权司法保障。
在我国墓地使用权立法过程中,亦应吸收英国司法保护规范,加强对逝者近亲属的司法救济。
关于墓地司法权保护的意识在我国相对不够强烈,这可能与多个因素有关。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原因和对此现象的分析:
传统观念与习俗:我国有着悠久的丧葬文化传统,许多人仍然倾向于传统的土葬方式,并认为墓地是逝者安息之所,应受到尊重和保护。然而,这种尊重和保护往往停留在道德和习俗层面,而缺乏明确的法律意识和司法保护意识。
法律法规宣传不足:虽然我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墓地保护进行规范,但这些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可能不够,导致公众对其了解不足。公众可能不清楚自己的权益以及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墓地免受侵犯。
司法实践中的挑战:墓地司法权保护在实践中可能面临一些挑战,如墓地权属的界定、侵权行为的认定、赔偿标准的确定等。这些问题可能导致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存在困难和不确定性,进而影响公众对墓地司法保护的信心。
经济与社会发展因素: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土地资源的日益紧张,墓地用地问题日益凸显。一些地方可能为了经济利益而侵占墓地用地,导致墓地保护面临挑战。同时,社会对于墓地保护的重视程度也可能受到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观念变化的影响。
为了提高我国对墓地司法权保护的意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加强对墓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墓地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墓地权属、保护范围、侵权责任等事项。
加强司法实践: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墓地保护案件的审理力度,依法公正处理相关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通过典型案例的宣传和剖析,提高公众对墓地司法保护的认识和信心。
推动社会共治: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墓地保护工作,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共治格局。通过加强社会监督、舆论引导等方式,推动墓地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总之,提高我国对墓地司法权保护的意识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持续关注。只有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司法实践以及推动社会共治等措施的综合施策,才能有效保护墓地资源、维护逝者尊严和社会稳定。